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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羊城晚報記者 凌越 實習生 吳方宇 通訊員 陳麗紅 申彬
  課間休息,因為鬧著玩拍了一下同學的頭,沒想到由此引發幾個學生圍毆同學,並把同學打成十級傷殘。事後,增城市法院判決三名動手的學生和學校分別承擔3萬多元的醫葯費。
  經過
  同學互毆手臂被打斷
  李明與小軍、小郭、小李均是增城某中學的初一同班同學,在學校寄舍期間李明因生活瑣事以及性格方面的原因,曾與小軍、小郭、小李產生過一些小摩擦。2011年10月27日下午的課間休息期間,小郭想跟李明鬧著玩,於是用手拍了一下李明的頭就跑,李明追著跑出教室並拍了一下小郭的頭,二人嬉鬧的過程被小軍看到,小軍跟小李說:“李明欺負我們兄弟了,我們去幫忙!”
  兩人走出教室與小郭一起將李明圍起來,小軍和小李推了幾下李明的肩膀,李明也不服氣就和小軍互相推打了幾下,小軍覺得自己打不過就跑下樓去,而李明就回到教室坐回自己的座位。小軍下樓後,叫上在樓下打乒乓球的小陳和小葉一起回到教室找李明,一起將李明圍起來,打鬥的過程中小軍將李明的右手臂打傷,李明大喊手被打斷了,小軍才停止打鬥。
  學校老師趕到教室,發現李明受傷,即將李明送到醫院治療,經醫院診斷李明的右手臂骨折,經二次手術治療後才痊愈出院,前後共花費醫療費3萬多元。經鑒定機構鑒定,李明的右手臂骨折構成十級傷殘。為此,李明家長認為小軍、小郭、小李毆打李明造成李明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,學校在學生在校期間未儘管理保護學生的職責應承擔相應責任,遂向法院起訴,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5萬多元。
  判決
  學生學校均存在過錯
  法院判決認為,小軍、李明、小郭、小李的行為均存在過錯。小軍與李明的鬥毆行為直接導致李明手臂受傷,所以小軍應對李明的受傷後果承擔主要責任。李明與小軍互相推打、吐口水、鬥毆的行為也存在過錯,為此李明也應該對自己的受傷後果承擔一定的責任。小郭、小李對小軍的行為起到了“助威”的作用且也動手推打李明,因此,小郭、小李也應該對李明受傷的後果承擔一定的責任。由於上述學生均是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,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,應由學生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  法院認為,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負有教育、管理和保護的法律義務,而且本案事件從教室走廊處雙方發生肢体和言語的衝突,到小軍帶著多人回到教室雙方再次發生衝突並打鬥的過程,是在眾多學生知情和圍觀的情況下發生的,且持續有一段時間,而學校因疏於管理,未能及時發現並制止上述打鬥行為的發生,致使李明遭受人身傷害,因此,學校是未完全盡到教育、管理和保護在校學生的責任,存在一定過錯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,應承擔相應責任。
  最後,增城法院判決小軍父母應賠償李明醫療費、護理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6000多元,學校應賠償李明各項損失15000多元,小郭、小李父母分別賠償李明各項損失1600多元。
  法官說法
 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園傷害案件,同學之間在日常的學習生活當中難免會產生一些小摩擦。同學們如果像李明一樣遭遇上述情況,應該以保護自身人身安全為首要原則,而不要與對方有過多的糾纏,第一時間想辦法求救或逃離現場並報告學校老師。
  凌越 、吳方宇、陳麗紅、申彬  (原標題:學生課間打鬧致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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